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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财字[1998]68号

颁布时间:1998-10-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新国税财字[1998]4)

  下发以后,绝大部分地、州、市、县国税局都能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基建项目计划和规划设计文件的上报工作,按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对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建帐核算,使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化。但是,还有部分地区国税部门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不够规范,有的上报的基建项目计划随意性较大,没有经过认真论证;有的基建项目预算不细,造成资金缺口过大;有的上报数字不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有的对竣工项目工程结算把关不严。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掌握各地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情况,也不利于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针对我区国税系统基本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望认真执行。

  一、各地、州、市国税局上报的1999年度基建计划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审定制度,年度执行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当年不要再重复申请基建投资,以便全区统筹安排。上报的基建投资计划务求预算详实、数字准确。各县(市)国税局的基建项目计划应由各地、州、市局统一上报。

  二、以往年度仍有资金缺口的基建项目,其自筹资金没有到位的部分仍应由各地积极设法到位。一般情况下区局不再追加投资。

  三、各地国税部门一定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表》,详细填写地、州、市国税局审核意见。

  四、从1998年10月1日起,凡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未进行工程结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必须由自治区国税局委托的新疆泰克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各地国税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向新疆泰克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工程承包合同书、招投标文件、标底预算编制依据、完整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纸、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及签证资料、设备订购合同、隐蔽工程资料及工程项目其它相关资料。未经新疆泰克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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