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发[1999]46号
颁布时间:1999-03-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使用管理的通知》(新国税财字[1997]85号)下发后,各级国税部门基本上能够按区局的通知要求执行,所配备的车辆、设备对完成组织收入工作和稽查办案等业务开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从近一年来的运转情况看,在车辆设备的购置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不从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出发,相互攀比;不顾车辆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有关规定随意更换处理车辆;不按程序报批购置车辆;采取欠账或挪用其他专项资金购置车辆;将单位未经审批的车辆挂在私人名下落户等等。为更好的发挥现有财产设备的作用,保证征管改革、促进组织收入任务的完成,保证征收第一线和稽查办案用车,纠正车辆设备购置和使用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级国税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去年国务院两次召开的增收节支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向基层转移、向征管转移”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在车辆、设备配备上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首先保证一线稽查办案车辆、设备的需要,以保证征收、稽查工作的良好运转。
二、各种业务用车配备严格按新国税财字[1998]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国税系统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新增机购车辆编制按要求报自治区国税局办理车辆增编追加手续,车辆超编单位由地、州、市局在本地区范围内调剂或由原单位使用到报废年限只减不增。严禁把业务用车变为领导专车。
三、变价处理和报废车辆必须严格按公安部公交管(97)261号和公安部、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国经贸经(97)456号“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执行,即(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其它车辆为10年,行驶里程在30万公里;(2)除19座以下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车辆,经公安车管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第一条 规定年限的一半。各单位必须按使用年院、行使里程双项进行考核。各级国税部门需要变价处理或报废车辆时,在报区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表中,必须注明车辆年限、行使里程数,同时必须附有当地车管部门的鉴定意见,各地不得擅自调整、变价处理和报废车辆。车辆变价处理后收回的资金必须入本单位财务帐、如实冲减固定资产,严禁挪作它用或搞福利。
四、严格车辆购置报批制度。今后各级国税局(含事务所等事业单位),凡购置需履行控购手续的车辆,以地、州市局为单位汇总上报年度配车计划,并按研究审定的计划,先报批、后购买,严禁通过非正常渠道和不正当手段办理控购指标,绝对不允许将单位车辆拴在私人名下,违者将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全疆。
五、为规范车辆、设备购置使用管理,逐步推行政府采购行为,决定暂将车辆和计算机配备由区局计财处和计算机管理中心统一定型、采购、配发。其他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如发现和自行采购的,除没收所购设备外,将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 第一款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