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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疆通信建设总公司等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减免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3]87号

颁布时间:2003-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新疆通信建设总公司等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新疆通信建设总公司等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一)从2001年度开始至2010年度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函[2002]325号)有关规定逐年进行审核。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新疆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二)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同意对乌鲁木齐新通畴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基钰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度至2004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2005年度至2007年度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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