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所字[1997]48号
颁布时间:1997-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征收管理费的请示》(中重汽财字[1997]31号)。经审核,同意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2823万元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汗纳税调整。该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碍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