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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48号

颁布时间:1997-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征收管理费的请示》(中重汽财字[1997]31号)。经审核,同意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2823万元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汗纳税调整。该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碍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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