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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下岗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财法税[2003]12号

颁布时间:2003-05-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及财税字[2003]12号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政策衔接问题补充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和个人既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人可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再就业优惠证》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

  二、对于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按《通知》要求执行。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工本费用。

  四、享受本《通知》中各项政策的具体审核、认定、检查等实施办法,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发[200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税收政策,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80元提高到每次(日)200元。新国税发[2002]130号文自2003年6月30日停止执行。

  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40)元提高到1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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