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1]219号
颁布时间:2001-07-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费可否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克国税法字[2001]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九、五十条 规定,经审核,企业参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推出的《雇主责任保险》等十三类责任保险,“属于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因此,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