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2]117号
颁布时间:2002-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进行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应同时并处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其单次经济惩戒最低数额分别不得少于30元、50元、100元、150元、50元,最高数额原则上不超过该税务执法人员当年奖金或岗位津贴的总额。
二、各级国税机关可建立执法奖励基金,奖励在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获得先进的执法单位和个人,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实施由政策法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局长审核批准。
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文书由省局统一制作(式样附后)。
四、各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并人年度政策法规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五、从2002年1月1日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国税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15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错案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2000]116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