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函[1994]173号
颁布时间:1994-06-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各涉外税务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年退税额较大的确定问题《通知》第八条 中“年度退税额较大”,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其税负比按原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计算的年应纳税额增加50%或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以上,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按季办理预退税款。
二、关于办理退税的程序问题各地在上报“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见附件一)时应在审核意见栏说明该企业截至报告期止的实际税负情况及征税情况,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退还税款手续。
三、关于退税情况汇总上报的时间问题各地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见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