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2]230号
颁布时间:2002-09-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8月8日议事纪要(附后),现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2002年1-6月的应交税款必须于本年10月31目前解缴入库;以往年度欠交的税款,纳税企业制订出应缴税款计划和解缴时间表并分期入库。
二、对企业经依法破产、政策性破产后形成的电费(含基金)坏帐,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规定办理。请各地国税机关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作好审核工作。
三、1996年至1998年度缓征"两金"增值税余额省电力公司已列清单,请各地国税机关追缴入库。
附件:l、省政府办公厅议事纪要
2、各市、州电业局应补缴"两金"增值税明细表(略)
议事纪要2002年8月8日
7月24日下午,黄小祥副省长在省政府1号楼304会议室召集会议,专题研究省电力公司电费欠税问题。省政府副秘书长辜仲江及省经贸委副主任杨松柏、省国税局副局长侯燕琪等参加了会议。会议认为,电力公司要正确处理清缴电费与依法纳税的关系,加快增值税解缴进度。
会议议定:
一、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现行税法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省电力公司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纳增值税,即按当期全部应纳税销售额(应收电费)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省电力公司2002年7月1日前的陈欠税款,要本着按章纳税的的原则清缴。对一些企业经依法破产、政策性破产后形成的电费(含基金)坏帐,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即省电力公司尽快清理出具体名单和金额,按照法定程序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查后核销死欠税款;对剩余的欠税,省电力公司要制定出清欠和解缴的时间表,按清收旧欠电费和基金的进度,及时向国家交纳相应的税款。
三、省电力公司改制后,电网公司要承担起全部陈欠税款的清欠和解缴责任,不能因为电力体制改革而影响电力欠税的征收。
四、我省在1996-1998年度缓征的电建基金、二滩基金增值税,其中一部分已划转给省投资集团公司用于二滩电站建设,此事已专题报告国家财政部并得到理解,省电力公司应将余额部分按国家增值税规定全部解缴入库。
五、对省电力公司系统外电力产品征税,要本着既要执行税收政策,又要兼顾产地和核算地利益的原则,继续按川国税函[1996]122号文件执行。三州地区电力产品税款分配原则另行研究确定。
六、省经贸委要加强对省电力公司电费清欠和税款解缴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