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160号

颁布时间:2001-05-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文中附表《中国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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