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函[1994]10号
颁布时间:1994-04-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领导对打击伪造、倒卖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批示的通知》(国税发[1994]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批示,学习国务院,省政府同志和公、检、法、税四家领导在3月底召开的全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斗争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斗争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必须看到,开展打击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遏制、消除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不仅是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确保新税制的顺利实施的需要,而且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切不可等闲视之。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要根据全国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贯彻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与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达成共识。迅速成立“打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行动,调集精兵强将,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坚决把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势头打下去。
三、开展专项斗争,加强对重大案件的查处目前,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我省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郴州等地市已有发生,贩卖假发票呈蔓延之势。种种情况表明:严厉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已刻不容缓。各地对已经发现的线索,要继续侦查,一查到底。
对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印制假发票的;以伪造、倒卖发票为事业或牟取暴利的;利用假发票从事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作为重点打击对象,积极配合公、检、法等有关部门,从重从快惩处电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等市要根据本地近期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动向情况、特点和规律,选准突破口,集中力量,迅速开展一次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统一行动。
四、各地打假情况,要确定专人按旬向省局汇报(联系电话:0731——5551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