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2002]59号
颁布时间:2002-03-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四川省国税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完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税收工作顺利开展,促使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实施或接受内部财务审计。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全省国税系统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归口计财部门管理。
第四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应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经济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开展内部审计,独立行使职权,对上一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高度重视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部署审计工作,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并在组织、人员、经费和装备上给予保障。
第六条 省、市(州)两级国家税务局应配备专职内部财务审计人员,县级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内部财务审计业务的工作量配备专职或兼职内部财务审计人员。内部财务审计人员的工作补贴按照纪检、监察人员办案补贴标准发放。
第七条 内部财务审计人员应由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分析能力,并具备一定的会计、审计、经济、法律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同志担任。内部财务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第八条 内部财务审计人员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财务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九条 内部财务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可行性、科学性、及时性。检查预算的编制是否执行了"量人为出"的原则,是否合乎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能否保证基层征收单位必需的经费支出和保障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支出结构是否合理,编制上报是否及时等。
(二)预算执行的严格性。检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是否严格执行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调整预算,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上级部门备案等。
(三)会计核算凭证、账簿以及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合法(规)性和及时性。检查账表、账证、账账、账实是否真实、完整和相符,是否及时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以及办理财务决算等。
(四)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规)性。检查有无隐瞒或非法提留收入等行为,有无超标准、超范围等违规违纪列支行为,支出手续是否完备等。
(五)经费结余的真实性。
(六)银行开户的合规性。检查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和多头开户等违规行为。
(七)专项经费或专用基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检查专项经费或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专用基金等行为。
(八)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合规性。检查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报废、处置是否合规,固定资产的核算和存量是否真实,专项控制商品购置手续是否齐全等。
(九)检查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及其执行情况等。
(十)财务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财务审计规定、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内部财务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相关审计理论研究等。
(三)部署和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省、市(州)国家税务局每年对下一级的审计面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
(四)配合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五)针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及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或发生的重大事项,负责向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反映。
(七)负责办理本单位领导、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交办的财务审计监督事项。
(八)在实施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规违纪涉嫌犯罪的,应按规定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会计核算、税务经费、固定资产等涉及财务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情况。
(二)检查被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和财产等。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和不配合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意见。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成两人以上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二)根据被审对象、内容等具体情况,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联合审计和委托审计等方式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实施审计10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写明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四)内部财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可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或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的,内部财务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五)审计终结后,审计小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报经本单位领导签批后,送达被计审单位。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审计结论。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组织实施的内部财务审计部门。
(六)组织实施的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在接到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并根据存在问题的程度,作出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作出审计决定的国家税务局提出复议;作出审计决定的国家税务局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目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复议决定的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复审;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审计决定的要求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国家税务局。复议或复审期间,原审计决定或复议决定照常执行。
(八)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按照审计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自审计意见到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审计意见的国家税务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重要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报送上一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有关规定的单位,经审计单位领导批准,可作出以下审计处理和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收入: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五)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六)没收违规、违法所得:
(七)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八)依法采取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有关规定,以及阻挠、破坏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经审计单位领导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内部财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以及复审结论、决定统一归档,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