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2]257号
颁布时间:2002-1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川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专用税票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3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2]5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6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信息中心应按照下列要求上传和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每月12日前上传本地开具的审核无误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二)每月20日前下载总局返回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以及经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专用税票错误数据。
(三)各地每月上传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不论有无数据,均应包括缴款书、分割单、缴销信息三个数据库。
(四)上传路径:/信息中心/专用税票/上传/专用税票信息上报/相应月份子目录中。
(五)下载路径:/信息中心/专用税票/下传/专用税票信息下发/相应子目录中。
二、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对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期间存在以下疑点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在出口货物退税凭证真实、齐全,且能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允许按以下原则进行人工挑过处理:
(一)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仅"填发日期"、"税种"、"销货发票号码"、"课税数量"、"计量单位"、"单位价格"、"法定税率"、"征收率"字段的一项或多项与纸质单证内容不符的;
(二)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缴款书号码前4位(版本号)与纸质单证内容不符,但后9位号码相符的以及其它关键字段相符的;
(三)总局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购货企业海关代码"错误,而"购货企业税务登记号"正确,且其他关键字段(指"税票号"、"计税金额"、"实缴税额")全部与纸质单证内容相符的。
(四)专用税票纸质单证与电子信息的基本内容项目对应正确无误,只是金额、税额尾数有细微差异的,可人工挑过或建议企业就低不就高录入并申报办理退税;
(五)专用税票纸质单证与电子信息的基本内容项目对应正确无误,只是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税种"漏填或填为0、1等的;
(六)专用税票纸质单证与电子信息的基本内容项目对应正确无误,只是专用税票电子信息项号前后颠倒的。
三、各级税务征税机关在开具专用税票并录入电子信息时,必须完整、准确录入专用税票的有关项目,并按如下规则处理:
(一)舍弃年号前两位,其余予以保留。如(020001)1234567.应舍弃20,录入为00011234567;
(二)税票号码不能含有空格、括号、"*"号等非数字字符;
(三)项号代表一张专用税票填列的货物次序,第一行为0l,第二行为02,第三行为03,项号的次序不可错位。完整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号码应包含项号,即0001123456701.
四、自2002年10月1日起,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以下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
(一)每月13日前将上月审核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用"未审核通过专用税票申报软件"录入并上报到FTP服务器91.16.16.21的\退税处\专用税票\上传\未审核通过专用税票数据上报目录中,文件名是"地区代码。dbf".
(二)负责下载省局下发的《专用税票调查表》(即异地反映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并传递给有关征税机关进行协查。协查后填写并上报《专用税票调查表》,除了"查无此票"或"对方税务机关的协查数据有错误"的情况,应补传或重传专用税票信息或缴销信息。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总局每月下发的专用税票信息中的err*.dbf文件,是经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错误数据。各地退税部门应及时将此错误数据反馈给开票地征税机关,各开票地征税机关将核实更正后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交各地信息中心,纳入下月正常信息中上传省局。
六、省局将根据总局要求的"四率"指标对各地开具、传输、协查、使用专用税票信息的情况进行考核,即对反映各地征税机关开票正确程度的"开票正确率",各地信息中心上报专用税票信息的时间及质量情况的"上报率",各地退税部门对异地反映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的调查落实情况的"核查率",各地退税部门错误地反映"未审核通过专用税票疑点数据"的"误报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七、自2002年10月1日起,取消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临时上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