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2002]61号
颁布时间:2002-03-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19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1]491号)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1]53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理确定基建项目。各单位在确定基建项目时,要按照缓急程度和经费状况统筹安排。新上基建项目申请立项前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资金要得到落实;凡项目建设单位有基建欠款的,不得报批立项;各市、州局新上县级基建项目,其已完工的县级基建项目中有工程欠款的项目个数超过百分之二十的,也不得报批立项。
二、严格报批程序。新上基建项目必须经拟建单位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转报或审批机关必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上报或审批。市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征地费)以上的基建项目由省局报总局审批;市级3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和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由省局审批。未经系统内按管理权限批准的项目,不得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三、实行项目设计图纸审批制度。基建项目开工前,其设计图纸须按管理权限报批,审批机关对项目的设计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审核并批复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市级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不含总局审批的项目)的设计图纸由省局审批,县级(含)以下项目,由市、州局审批。
四、切实做好基建项目的审计工作。各级国税局要认真开展对基建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事前、事中审计由市、州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决算完成15日内向上级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基建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市、州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征地费,下同)以上的由总局组织审计;市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和县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组织审计;县级以下(含县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组织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包括工程造价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审计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可以内部审计形式进行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委托的中介机构应通过招标选定。
各单位在收到此文后,按总局的要求对在建工程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凡2000年1月1日以后,未按管理权限批准已开工的基建项目,必须向省局写出情况报告,于4月底前上报,省局将视其情况作出通报批评、缓建、停建等处理。
此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