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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2号

颁布时间:1997-0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力、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正确认识贷款呆帐处理工作。及时地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是为了促进业务经营的良性循环。各地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核销贷款呆帐的政策原则,不允许放宽政策条 件搞贷款呆帐核销;另一方面对核销后的呆帐贷款,要严格实行帐销案存的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形或无形的集体资产损失。

  二、切实加强对贷款呆帐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农改办、县(市)联社必须成立由信贷、会计、稽核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比较精干的贷款呆帐处理审批小组,负责权限内审批工作。信用社也要组成相应的贷款呆帐处理审批小组,对每一笔贷款呆帐报批前,要认真研究核实签署意见,并在上级审批后组织核销。鉴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各地农改办、县联社要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强化管理,严格保密制度。

  三、严格落实贷款呆帐处理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呆帐处理以每笔(即以一个借款单位(个)符合呆帐条 件的贷款为一笔,下同)贷款的数额确定审批权限。

  (一)贷款呆帐每笔在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由信用社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县联社初审后签署意见,报地、州、市农改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核销。

  (二)贷款呆帐每笔在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地、州、市农改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核销,并报省农改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备案。

  (三)贷款呆帐每笔在10万元以上的,报省农改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会同省国税局审查批准核销。

  (四)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根据我省的实际,原则上只适用国税发[1996]225号文件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中的第一、二两种方式,暂不使用第三种程序方式。

  四、奖励清收贷款呆帐的有功人员。对已处理的贷款呆帐,仍应积极组织催收。

  各地可按下列比例计提劳务奖励。信用社职工收回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按5%,1000元以上的按3%;外单位人员收回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按6%,1000元以上的按4%计提劳务奖励。

  五、《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由省农改办统一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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