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1997]12号
颁布时间:1997-0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力、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正确认识贷款呆帐处理工作。及时地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是为了促进业务经营的良性循环。各地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核销贷款呆帐的政策原则,不允许放宽政策条 件搞贷款呆帐核销;另一方面对核销后的呆帐贷款,要严格实行帐销案存的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形或无形的集体资产损失。
二、切实加强对贷款呆帐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农改办、县(市)联社必须成立由信贷、会计、稽核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比较精干的贷款呆帐处理审批小组,负责权限内审批工作。信用社也要组成相应的贷款呆帐处理审批小组,对每一笔贷款呆帐报批前,要认真研究核实签署意见,并在上级审批后组织核销。鉴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各地农改办、县联社要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强化管理,严格保密制度。
三、严格落实贷款呆帐处理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呆帐处理以每笔(即以一个借款单位(个)符合呆帐条 件的贷款为一笔,下同)贷款的数额确定审批权限。
(一)贷款呆帐每笔在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由信用社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县联社初审后签署意见,报地、州、市农改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核销。
(二)贷款呆帐每笔在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地、州、市农改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核销,并报省农改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备案。
(三)贷款呆帐每笔在10万元以上的,报省农改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会同省国税局审查批准核销。
(四)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根据我省的实际,原则上只适用国税发[1996]225号文件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中的第一、二两种方式,暂不使用第三种程序方式。
四、奖励清收贷款呆帐的有功人员。对已处理的贷款呆帐,仍应积极组织催收。
各地可按下列比例计提劳务奖励。信用社职工收回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按5%,1000元以上的按3%;外单位人员收回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按6%,1000元以上的按4%计提劳务奖励。
五、《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由省农改办统一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