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函[1994]137号
颁布时间:1994-05-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实行增值税购进扣税法的企业,以前年度外购扣除项目的税金都已给予抵扣,因此,上述企业1994年收到以前年度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以及因购买方或受让方拖欠而在1994年1月1日前未收回的贷款或经营收入,应按原增值税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1994年1月1日以前销售贷物在1994年发生退代的,销售方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按会计制度作销代退回的会计分录外,还应按其退贷金额与14%或10%的扣除率的乘积,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贷记“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等科目。
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一条 所指的增值和税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贷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进贷发票的处理问题,以及第四条 关于库存汽油、柴油补征消费税的问题,按省局湘税函[1994]135号、118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