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2]621号
颁布时间:2002-1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138号)规定,现审核下达全区2002年度第三批享受免征增值税照顾的170户饲料生产企业(内资)及饲料产品名单,对名单所列企业及产品在2002年内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请你们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及饲料产品加强管理和检查,严防税款流失和骗税行为的发生。对企业生产的未经审批的饲料产品,一律征收增值税;对同时生产免税产品和征税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加强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用于免税产品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要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