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2005]12号
颁布时间:2005-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深加工结转是我省加工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非常重视,最近对深加工结转问题做了两次重要批示。为落实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省局意见,我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税收管理按以下办法办理:
1.出口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环节将不予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口企业凡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与其它经营业务分开核算。
为促进我省加工贸易的发展,请各市县国税局加强与海关、外经贸等部门配合协作,积极支持我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