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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8]200号

颁布时间:1998-05-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通知略)

  附件: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成品油税收征管,规范纳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税务登记。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加油站)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加油站需要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要求,持有关证件,向国税主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条 纳税申报。加油站应按实际销售数量和收入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于每月十日前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书面纳税申报。

  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报送下列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3)发票使用明细表;(4)税务部门根据征管要求,确定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税款征收。根据加油站的具体情况,税款征收分别实行“查帐、查表双向控制征收”:“分期查表核实征收”:“查票核实征收”等办法……

  查帐、查表双向控制征收。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额的加油站,采用查帐、查表双向控制征收办法,即:一方面要求健全财会核算,实行“查帐”核税;另一方面实行“检查加油数码表,测定收入,核实应纳税款”。查帐应纳税款多于查表应纳税款的,按查帐应纳税款征收;否则按查表应纳税款征收。

  分期查表核实征收。对财会核算不健全、难以查帐征收的加油站,采取“严封加油器,按月启封,抄录销售数量,市价确定收入,依率计征应纳税款”办法。

  查票核实征收。对不使用加油器销售的成品油,采取查票核实征收办法,充分发挥以票管税作用,实行“票内计税,票外定税”控管办法。

  第四条 发票管理。加油站经营中所需发票应向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并按规定开具、保管发票。

  加油站应使用剪填式限额普通发票;符合条 件的,经县和(市、分)局以上国税部门审批,方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油站领购发票实行限量发放、按月缴销、验旧换新制度,企业不得将发票转借、转让、代开、虚开。

  第五条 配套管理。加油站要建立健全帐务,准确核算经营品种的数量及其收入、费用等有关经营情况。对经批准确无建帐能力的,也要建立起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加油站要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填写、使用“销货卡”,将销售油品逐项逐日登记于“销货卡”内。

  当地主管国税部门要建立健全资料档案,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应加强同成品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石油、计量、工商、地税等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成品油税收征管工作。

  第六条 纳税人违反本规定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省国税局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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