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珍珠行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诸国税政[2005]82号

颁布时间:2005-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诸暨市国家税务局

管理科、市场管理科、涉外管理科、计统征收科、稽查局: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税收政策,切实加强对珍珠行业的税收征管,市局就进一步加强珍珠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税收征管提出如要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开具问题: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浙国税征[1995]19号)文件的规定:"收购单位收购从事农业生产者个人投售的农业产品,可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对于农业产品经营的个人以及农业生产单位投售给收购单位的农业产品,收购单位不得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应由经营人、农业生产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各管理单位在本文下发后,应要求所有生产加工珍珠的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开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内容主要为:一是对从事珍珠产品经营的个人以及珍珠生产单位投售珍珠产品是否开具了收购发票;二是开具收购发票的数量、价格和金额与实际收购的数量、价格和金额是否相符。对存在着上述问题的珍珠生产加工企业,各管理单位必须责成并督促纳税人将这部份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相应抵扣税款在2005年5月15日前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或补缴入库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各管理单位还应并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要求,即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二条一至四款规定,收缴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书面通知计统征收科,暂时停止供应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待进项税额转出或补缴入库等整改后再予领购。对人为提高收购价格、多抵进项税额骗取国家免、抵、退税款嫌疑的企业,各管理单位应通过选案办由稽查局查处。

  二、关于珍珠产品消费税问题: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珍珠及其珍珠首饰(包括原珠)属于消费税税目 "贵重首饰"中的珠宝玉石类产品。同时,直接出口销售的珍珠及其珍珠首饰(包括原珠)免征消费税。因此,纳税人生产及委托加工销售珍珠及其珍珠首饰(包括原珠)的内销收入均必须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各管理单位在本文下发后,必须要求所有生产加工珍珠及其珍珠首饰(包括原珠)的纳税人,对其内销珍珠及其珍珠首饰(包括原珠)的消费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督促并跟踪催缴纳税人对自查应补缴的消费税税款和滞纳金在2005年5月15日前补缴入库。

  三、加强珍珠行业日常性税收管理:

  各管理单位在日常税收管理中,要进一步加强对珍珠行业纳税人的财务和税法辅导,特别是要督促市场内的纳税人做好建帐工作,并加大对纳税人依法真实进行申报纳税的督促力度。

  附件:珍珠企业税收自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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