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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昌交通稽征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昌市公路费税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3]75号

颁布时间:2003-08-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昌交通稽征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昌市公路费税征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昌市公路费税征收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执行《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公路费税征收工作,筹集更多的公路建设资金,加快全市公路建设步伐,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公路费税征收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公路费税征收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把公路费税征收工作列入县(区)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考核成绩与公路建设资金下拨直接挂钩。

  (三)各级交通稽查征费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经常、及时地向当地政府汇报征收工作情况,为政府决策做好参谋。

  二、加强与交通稽查征费机构的配合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全局意识,不乱开口子,不出台与国家征收政策相抵触的规定,不设置公路费税征收的“禁区”,配合交通稽查征费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路费税应征尽征。

  (二)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费税,在公路通行费征收站,要加大对冲岗逃费的打击力度,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稽查征费机构继续实行联合上路执法。同时,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各大队在办理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转籍异动、年检审、报废手续时,要严格查验当月(年)公路费税有效凭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对没有公路费税有效凭证的,不予办理,配合交通稽查征费机构共同做好防止公路费税流失工作。

  三、加大公路费税征收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力度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学习宣传公路费税征收法规、规章和政策,提高依法缴纳公路费税的自觉性。

  (二)市属各新闻媒体要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宣传报道依法征收、自觉缴纳公路费税的先进典型和不依法征收、不缴纳公路费税的典型案例,及时澄清有关公路费税征收的传言猜测,为公路费税征收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大公路费税征收秩序的整治力度

  (一)加强对公路费税征收秩序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公路费税征收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交通、法制、稽征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南昌稽征分局。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要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应征不漏”的要求,适时在全市范围开展偷、漏、逃、欠公路费税集中整治活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由整治公路费税征收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公路费税征收秩序整治工作,要明确整治重点,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对以偷、逃费税为目的挂靠在政府机关、公检法机关以及公路、城建、市政等企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进行清理,堵塞征收漏洞。二是对参加我市各重点工程施工的未缴规费工程车,一律由工程指挥部(或项目经理部)登记造册,并按有关规定统扣统缴其应缴规费。车辆缴费后发给公路规费缴讫证,注明车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和有效期,以备查验。三是针对摩托车偷逃公路费税严重的情况,交通稽查征费机构既要自身加大征收力度,也可以委托地方交通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进行清查和征收。在征收摩托车费税时,一律使用交通稽查征费机构统一领取的票证。

  五、进一步拓宽费源

  (一)公安、交通、税务、保险等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有利于机动车辆发展的措施,促进机动车辆消费,拓宽费源。

  (二)积极创造条件,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争取引进更多运输企业落户我市,培植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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