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7]620号
颁布时间:1997-1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税局、地税局、邮电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要求每个地(市)在一个省辖市分局和地辖市(原则上在地区所地市)进行试点,并选择一些生产经营正常,纳税态度较好并实行自核自缴方式的纳税企业试行,具体纳税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申报办理邮寄申报的程序
(一)办理邮寄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携带下列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邮寄申报资格认定:1、书面申请办理邮寄纳税申报报告书;2、同意纳税人自核自缴的批复文件(或已审批的自核自缴申请表);3、税务登记表(复印件)。
(二)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办理邮寄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与邮电部门签订邮寄纳税申请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书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邮电部门、纳税人各一份。
(三)纳税人凭已签订协议或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
(四)邮寄纳税申报方式一经批准,原则上至少保持一年不变。
三、纳税人可使用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邮寄以下资料:(一)有关纳税申报表及应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的有关附表;(二)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说明材料;(三)已入库税款的税票;(四)其它需报送的有关资料和回执单。
四、主管税务机关可使用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向办理邮寄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邮寄以下资料:(一)各种税务文书;(二)有关纳税人的税务法律、法规文件;
五、邮资和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印制
(一)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其收费标准:1、纳税人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的邮资费10元/件;2、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的邮资费20元/件;
(二)邮寄纳税申报表专用信封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邮电局共同指定印刷厂承印,并负责监制。
(三)邮寄纳税申报表专用信封由试点的税务机关分别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领购。
六、其它事项
(一)办理邮寄纳税申报纳税人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及时办理邮寄申报和税款解缴入库手续,否则,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有关发票的领购、缴销手续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不能使用专用信封邮寄办理。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何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