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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等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经贸企业[2003]306号

颁布时间:2003-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等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属企业集团及相关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下称企业)的改制分流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由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批复。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二、授权经营集团或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逐个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认定;其中涉及劳动关系调整等情况,仍按省政府现有规定,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

  三、改制分流企业可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四、涉及企业改制的其他有关政策仍按省政府现有规定执行。

  地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申报程序,由市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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