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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相结合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稽[2000]27号

颁布时间:2000-08-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

  为了进一步探索税务稽查工作方式,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健全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促进纳税人增强自觉纳税的意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经研究决定在税务稽查的日常检查工作中试行《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相结合办法》。各级国税局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切实做好本办法的落实工作。

  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相结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管理体系,运用多种形式的税务稽查方法,全面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良好意识,不断提高税收稽查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的范围和对象。经选案列入日常稽查的纳税单位和上级确定的各项检查任务。具体自查对象由各级国税局稽查局根据情况确定。另有规定需要直接查处的除外。

  第三条 稽查的方法和步骤。整个稽查工作分为纳税人自查阶段和税务机关重点稽查阶段。开展稽查时,应重宣传、重教育、重管理;将检查、教育、管理与税务执法相结合,促使纳税人把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国家税款作为自觉的行动。在实施稽查时应采取下列步骤:

  1.查前告知。即将税务稽查的操作程序、职权范围、税收政策、稽查内容、违法处理等内容告知纳税人。查前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自查时间。纳税人自查结束后,应填列自查表和自查报告,说明自查的情况和问题,并附列有关证据。

  2.重点稽查。根据纳税人自查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要求由稽查部门确定重点稽查的纳税单位。重点稽查面应视自查质量而定,一般不低于50%。重点稽查的纳税人应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3.查后反馈。稽查部门针对重点检查的纳税人在税收工作上存在的各类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整理出《被查纳税人整改意见书》下发纳税人,要求纳税人整改,纳税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意见和落实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对涉及到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与执法上的问题,各稽查部门应及时向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反馈,以便整改。

  第四条 稽查的政策和原则。依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政策,对纳税人自查发现的问题,可由纳税人自报,由国税局稽查部门从轻处理,税收自查收入和罚款列入稽查专户;对纳税人自查不认真不彻底的以及被重点稽查发现的问题均将依照税法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第五条 整改落实。稽查工作结束后,稽查部门要针对纳税人在纳税上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作出处理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意见,进行分析和总结,不断完善,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纳税辅导,也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纳税人自查工作制度,以有效减少纳税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

  第六条 建立纳税人违法违纪档案库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通过稽查将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问题记入纳税人违法违纪档案库内,并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制度、申报纳税和遵纪守法情况,以便为确定纳税人的信誉程度提供依据。

  对信誉等级程度高的纳税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免检,对信誉程度较高的纳税人,可以减少检查频度和检查面的范围,以鼓励纳税人向规范纳税方向发展。对那些屡查屡犯,有意偷逃国家税收的则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性质严重,偷税手段恶劣,涉税额较大的案件要予以曝光,该移送的要坚决及时移送,以进一步增强税务稽查工作的威慑力。

  第七条 请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操作办法,并报送省国税局(稽查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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