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7]395号
颁布时间:1997-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1997]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对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收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当地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做好对建账户的教育、指导和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账建制,查账征收工作的开展。
二、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个体税收的征管,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与地税局、工商局联合在今年第三季度组织力量,对资产实际归属与登记情况不符的企业,对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核对、重新登记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工商局联合发文进行部署。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切实整治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偷税、漏税和暴力抗税案件,推动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建制查账征收工作和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今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个体私营税收清理检查。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对目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要调整定额,具体调整幅度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明确个体户税收征管范围。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纳税义务人,由国税机关负责核定营业额;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义务人,由地税机关负责核定营业额。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年内要组织力量,对个体、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进行一次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清理和核对工作。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月将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同级税务机关。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各项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种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切实减轻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税外负担。
五、省人民银行要会同各专业银行组织力量清理和禁止纳税人多头开户。
六、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全面建账,实行查账征收;在有条 件的专业市场,应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在城市和县城镇全面推行磁卡缴税办法;进一步落实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制度,对不按规定填开发票的,一经查实,实行重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各地应将贯彻执行国发[1997]12号国发[1997]12号文件的情况于7月中旬前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汇总后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