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库[2004]345号 甬地税计[2004]130号 甬国税发[2004]114号
颁布时间:2004-06-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理现金退付的指定银行应当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库等相关机关共同协商指定,本着既方便纳税人领取,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税款划解的原则,明确一个县(市)区征收机关指定一家银行办理现金退付。
二、有关指定银行应该按照当地财政、税务、国库等机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明确相应委托办法。
三、各地税务机关、指定银行办理现金退付业务时,均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4]47号文件要求办理(现金退税通知单样张见附件)。
四、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确保应退税款及时如数退给纳税人。支库首次发生现金退付业务时,应事先向分库报备。
五、本现金退税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现金退付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现金退税通知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