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国税告[2004]4号
颁布时间:2004-1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普通发票样本和开展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为了保证新旧版普通发票顺利衔接,新版普通发票从2004年四季度开始使用,原有的普通发票使用到2004年底止。从2005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届时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各用票人对需要缴销的空白旧版普通发票要清点造册,并于2005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依法销毁。
二、凡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印制、领购新版普通发票等手续,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三、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都必须依法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
四、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本次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情况要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对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