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中重视维护纳税人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征[2004]14号

颁布时间:2004-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近年来,我省国税系统以税收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行网上申报、网上认证、主机共享系统等便利纳税人的申报认证方式,深受纳税人欢迎,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其成效应予充分肯定。但最近一些纳税人反映,我省少数地方国税局在信息化过程中,忽视了纳税人的权益,出现强制推行或强制代理现象,加重了纳税人负担,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税系统的形象。为了迅速纠正上述不规范行为,经省局研究决定,现就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中重视维护纳税人权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报纳税方式、认证方式要坚持纳税人自愿选择为原则。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对前一阶段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中涉及纳税人权益方面的问题,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是强制推行网上申报、网上认证和主机共享系统等方面。推行网上申报、网上认证和主机共享系统等必须坚持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对强制推行,增加纳税人负担和损害纳税人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如发现上述行为,省局将追究主管国税机关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积极稳妥做好推进改革和改进管理的试点工作。各地为加强税收征管的改革探索试点,要遵循四月初全省市地局长会议的要求,“凡是增加纳税人经费负担的不搞,凡是增加纳税人工作量的不搞,凡是增加纳税人报送资料的不搞”的原则,要以减轻纳税人负担和优化为纳税人服务为出发点,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三、严禁强制推行税务代理。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必须坚持纳税人自愿委托为原则,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设立前置条件,强制推行税务代理。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各级国税机关要督促当地技术服务单位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浙价工[2000]458号)收取费用;税务师事务所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实行按票收费,每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人民币5元。严禁主管国税机关帮助技术单位代收费用。今后,除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外,各地国税机关自行开发和委托开发向纳税人推广应用的软件一律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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