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8]604号
颁布时间:1998-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通知略)
附件:江西省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7号国税发[1998]127号、[1998]13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发电厂,供电局(以下简称“电力企业”,名单见附件一)。对非江西省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企业、江西省电力公司和地方共同投资兴建的电力企业,以及江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为供发电服务的其他企业(包括工业制造、修理、修造、运输、物资供应企业)。事业单位,除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者外,均按照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单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就地纳税企业的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三条 江西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的汇总纳税资格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江西省电力公司财务核算的情况统一进行认定。对由于改变管理体制或财务核算体制而增加或减少的电力企业,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下文增加或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第四条 江西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统一核算的电力企业以江西省电力公司为统一纳税人,统一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江西省电力公司本部及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江西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的监管,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计税规定
第六条 电力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销售电力、热力产品时,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以及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以及超过标准收取的上述基金、费用和随电价向用户收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江西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力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支出,低于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额的,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高于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额的,高出部分属动用1997年底以前年度工资储备结余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属动用1998年以后年度工资储备结余的,经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准予在税前扣除。江西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力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方案及指标必须经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备案认可,未经备案认可的,一律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扣除。
实行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因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改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经江西省国家税局批准后,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八条 江西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企业实际发放工资的2%、14%、1.5%计算扣除,江西省电力公司按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全公司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并在年终决算时会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结算提取。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应当按其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来分别计算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第九条 电力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企业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在规定限额内的准予扣除。江西省电力公司及所属汇总纳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由江西省电力公司统一计算,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分摊到所属电力企业,所属电力企业按分摊控制数额计算扣除,不单独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
第十条 电力企业为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核实后,准予按规定办法计算税前扣除额。
江西省电力公司向所属电力企业分摊或提取技术开发费,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准予在税前扣除。未经批准的不得扣除。江西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力企业分别按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计算增长幅度,并按规定计算税前扣除额。
江西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力企业经批准上缴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计入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而计算税前扣除额。
第十一条 江西省电力公司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所属汇总纳税的电力企业不再单独计提坏帐准备金。江西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力企业实际发生坏帐损失,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先冲抵江西省电力公司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准予江西省电力公司在税前扣除,所属电力企业不得单独核销坏帐损失。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准予在发生年度扣除,数额较大的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扣除。税务机关在对电力企业的修理费用进行审核和检查时,要对其修理对象和真实性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修理名义进行更新或以修代建的,按规定调整补税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的财产损失,亏损弥补、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审批,按统一规定执行。
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一律按季报送,第四季度和年度申报合并报送。
电力企业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盖章 并签署意见后,退回申报单二份(其中一份报江西省电力公司财务处,一份留企业备查),主管国家税务局一份。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将影响本企业和单位经营成果的所有项目据实进行纳税申报,包括本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减额、应纳税所得额等等。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口径、金额要与企业帐表一致,并符合税法和全国统一的财务会计规定;做到填写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字迹工整、符合规定、上报及时。
第十六条 为简化手续,电力企业在报送第一至第三季度的纳税申报时,对涉及按全年计算的有关项目可不进行调整,直接按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镇列申报,并只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电力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税法规定对有关纳税项目进行调整。凡是税法有明确规定或有规定标准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尚未规定的,可参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或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或财务制度的统一规定进行调整,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如果有减免税项目的,应报送《企业减免项目表》;有联营和股息收入的,应加报《联营企业、分利收人表》。
第十七条 季度申报:电力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江西省电力公司在季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向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并预缴所得税税款。
第十八条 年度申报:电力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江西省电力公司在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江西省电力公司应将各电力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并附本级的纳税申报表、各电力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依据江西省电力公司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未经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签字盖章 的电力企业申报表,江西省电力公司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当将该电力企业的有关数据从江西省电力公司汇总申报表中扣除,并及时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报告,取消该电力企业当年的汇总纳税资格,通知该电力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就地征税。
第十九条 江西省电力公司及所属汇总纳税的电力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应按照税法规定自行进行汇算清缴,对全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自查、调整。
纳税检查
第二十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在收到电力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及时对纳税申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逻辑性进行审核,发现申报的内容与审查结果不符的,应督促其及时调整。经审核无误后签署受理人姓名和审核日期,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主管国家税务局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受理企业纳税申报。
第二十一条 江西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力企业的年度检查,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统一部署。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检查或委托检查,委托检查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出具委托检查通知书,未经委托,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般不得对电力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在年度审核检查中,发现电力企业应计未计应税收入的,不应税前扣除而擅自扣除或虽允许扣除但超过标准扣除的,应报批而未报批的事项,均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作补税处理。
对电力企业年度终审查出的与申报不符多计算的亏损,应视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补税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负责检查的国家税务局要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向被检查单位作出税务监管检查处理通知书,及时送达被查单位。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做好查补税款及罚款的入库工作,查补税款经确定后,应限期入库。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不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或办理税务登记证明的,不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的、不按规定数额进行纳税申报或虚报亏损情节较为严重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电力企业根据税务检查处理通知书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及罚款。电力企业对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及罚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议,也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作制度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各电力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电力企业所得税工作,加强对汇总纳税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各电力企业应及时将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的纳税申报表报送江西省电力公司。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和电力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工作联系,相互配合,经常沟通监管工作情况,电力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将电力企业的查补税款入库及平时监管情况向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通报。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将电力企业汇总纳税情况及各监管国家税务局配合情况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报告,并将江西省电力公司纳税申报表报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一份务查。
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和电力企业应及时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电力公司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江西省电力公司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将各电力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电力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程序如下:(一)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依据江西省电力公司的汇总纳税申报表及各电力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经核对无误后,出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交江西省电力公司;(二)江西省电力公司将反馈单分别送达各电力企业;(三)各电力企业将反馈单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备案。
电力企业在年度终了5个月后,不能向国家税务局提供反馈单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有权取消该电力企业当年的汇总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就地征税。
第二十七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各电力企业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国家税务局要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电力企业要密切配合国家税务局做好汇总纳税的各项工作,及时向负责监管的国家税务局提供财务核算制度和会计处理办法。电力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向监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如上级下达的工效挂钩方案、上级管理费用的分摊、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电力企业财务核算体制调整、电价调整等等。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办法的修订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西省电力公司共同进行。
附件一:省电力公司及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电力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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