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4]10号
颁布时间:2004-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杭州、湖州、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化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税函[2003]138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对照《名录》所列集成电路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按浙国税流[2000] 17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手续,并将退还增值税税款情况于2004年2月20日前(以市为单位)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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