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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8]56号

颁布时间:1998-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十五大精神,配合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经地、市税政科长会议讨论,现将企业改制后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主体的确认纳税主体原则上均以改制后的新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1、企业集团。对新组建的企业集团,如集中统一核算,在同一县(市)以集团为纳税义务人;若企业集团在同一地区跨县(市),其纳税地点由地区国税部门确定;若企业集团跨地区,其纳税地点由省国税局确定。如组成集团的成员企业为分别独立核算的,以分别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2、股份制、合作制企业。采取国家控股、个人参股方式,在企业内部,只是对资产进行了重组,其它没有发生变化,企业的外部形象,只改变了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等。在税收管理上,只是对原企业进行相应的内容变更登记,以股份制、合作制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3、租赁,承包企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承包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被承包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仍以被承租被承包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统一进货,统一收款、统一核算的,以被承租被承包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上述条 件的,以承包方、承租方为纳税义务人。

  4、纳税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取消其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原企业的期初进项税金、留抵税款、欠税等进行清算,并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二、期初进项税金、留抵税款及欠税的处理

  1、企业改制后,纳税主体不发生变动的,其尚未摊销的期初进项税金、留抵税款及欠税,经县(分)局国税机关审核批准,转移到改制后的企业。

  2、企业改制后,纳税主体发生变动的,应对原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核算。

  (1)欠交的增值税、消费税应在改制前积极清缴入库;确实无力清缴的,经县市国税局批准可冲抵期初进项税金及留抵税款。对破产企业,还应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清偿顺序清缴欠税。即以其拍卖,出售资产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及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之后,以第二清偿顺序清交所欠税款。

  (2)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尚未摊销的期初进项税金和留抵税款应用存货销售实现的销项税金进行抵扣,尚未抵扣完的经县市国税局批准可用欠税进行抵扣。

  3、企业改制后,纳税主体部分发生变动的,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若企业改制母体裂变,由一个企业变成多个企业,应将原企业尚未摊销的期初进项税金、留抵税款用欠税进行抵减,抵减后的余额按资产转移比例分配到裂变的各企业承担。

  (2)若企业间进行重组或兼并,由多个企业变成一个企业,应将原企业尚未摊销的期初进项税金、留抵税款用欠税进行抵减,抵减后的余额按资产转移数额汇总到新企业承担。

  三、关于改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国有森工企业、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若注入了非国有资产的,可按国有资产占改制后企业总资产比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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