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6]275号
颁布时间:1996-06-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切实加强我省发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发票的印制
1、发票印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印刷企业具备《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 件,可以向当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初审后,逐级报省局批准。对经核准为印刷发票的企业,由省局核发《发票准印证》。
对印刷发票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验,凡不符合条 件的,由省局取消其印刷发票的资格,并收回《发票准印证》。
2、发票监制章 由省局统一制作。发票联专用纸及防伪油墨由省局统一向总局指定生产厂家订购,并由省局分发到各地,各地不得擅自购买。
3、凡我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应当在本省印制。如确有必要到外省印制的,应经省局商印制地省级国税机关同意。
4、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但须报经县(市)以上国税局批准。
5、涉外企业使用的普通发票及出口产品使用的发票,必须纳入发票管理。
6、使用压感纸及电脑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
二、关于发票的领购
1、在本省范围内临时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同时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
2、按规定需交纳保证金的标准如下:本地固定户不超过1千元,外来户不超过1万元。
发票保证金收据由省局统一格式。
3、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才有效。个体工商户和部分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领购的发票必须在领购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
发票专用章 的式样由省局统一,各地(市)国税机关刻制、发放。
三、关于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1、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需临时使用发票时,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填开,并按规定代扣税款。
2、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散服务的(实行“票单合一”开票方法的单位除外),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方可免于逐笔开具发票。但如消费者个人需要,则必须逐笔开具。
3、鼓励消费者个人在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服务时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如收款方拒绝开具的,消费者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经核实后,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4、发票的填开必须逐栏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特别是购货、接受服务单位和个人方的名称必须如实详细填写。
5、套有省局监制章 的发票在全省范围内使用,套有地(市)局监制章 的发票在地(市)范围内使用,套有县(市)局监制章 的发票在县(市)范围内使用。
6、发票仅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