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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浙国税法[2000]9号

颁布时间:2000-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12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全省国税系统在2000年继续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我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进程,规范税收执法,加强税收管理,提高于部素质。

  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的税收执法行为,努力实现税收管理的法制化,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落实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树立国税机关新形象,全面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打下基础。

  二、组织机构为了保证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省局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由钱宝荣局长任组长,世臧耀民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任成员。省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税收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辖区税收执法检查的领导和组织。

  三、检查范围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全面情况,重点检查税收执法中存在的“有税不收、有案不查、有章不循”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

  (一)1999年以来国税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地方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二)国税机关作出具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三)国税机关是否及时足额征收税款,有无应收未收、擅自缓征税款等问题;

  (四)国税机关对税务稽查案件百无应查未查、应移送未移送等问题;

  (五)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出的问题是否得到整改;

  (六)其他税收执法是否规范。

  四、检查方式、方法和时间安排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检查和处理,其中,市、地国家税务局对下级国税机关进行重点检查的检查面今年不得少于40%,省局对市地县区局的检查面为10%。

  执法检查组实施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其发布和收到的涉税文件,制作的执法文书,以及相关的纳税资料;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三)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延伸检查相关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四)必要时可按法定程序到国库、银行等有关部门就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各级国税机关今年应根据税收执法检查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交叉检查。省局组织的对部分市地县区局“审计式”税收执法检查也将同时开展。2000年全省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在9月底前结束。

  五、检查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把这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支持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严密组织实施。

  (二)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做到公正客观,秉公执法,据实报告。税收执法检查实行工作底稿制度,市地组织对县市区的税收执法检查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

  (三)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情况,不得抗拒和阻挠检查。

  (四)上级国税机关应对下级国税机关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整改措施各地对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属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的执法过错行为,应严格照章处理,对责任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上级国税机关实施执法检查中查补的各项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直接缴入上级金库。

  附件:2000年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情况统计表(略)

  2000年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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