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0]206号
颁布时间:2000-10-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利息所得税的扣税凭证,加强利息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指未纳入农村信用联社归口管理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1月1日起,全省城市商业银行扣缴利息所得税统一使用《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格式见附件一),全省城市信用社扣缴利息所得税统一使用《城市信用社储蓄存款利息清单》(格式见附件二)。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11月1日使用统一清单有困难的,可延迟至12月1日起使用。
二、采用手工填写的清单为三联,第一联为银行(信用社)收执联,第二联为储户(纳税人)收执联,第三联为备查联。采用计算机打印的清单为二联,第一联为银行(信用社)收执联,第二联为储户(纳税人)收执联。印刷字体颜色:采用手工填写的清单,第一联为红色,第二联为黑色,第三联为蓝色;采用计算机打印的清单,印刷字体颜色由城市商业银行或城市信用社自行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清单由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按统一的样式、联次、颜色自行印制。
四、各市、县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按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统一部署,指导、督促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尽快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印制、使用工作,掌握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五、各市、县国税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请将此文转发给当地未纳入归口管理的城市信用社。
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
科目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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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户名 帐号 存入日期 存期 支取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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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应税利息 税率 应扣税金 税后利息 实付本息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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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科目”填写银行记帐科目;
“年月日”填写定期储蓄支取时间或活期储蓄销户时间;
“种类”填写储蓄存款的种类;
“户名”填写储户姓名;
“帐号”填写储户储蓄存款帐号;
“存入日期”填写储蓄存单开户日期,活期储蓄可不填写;
“存期”填写储蓄存款的存款期限,活期储蓄可不填写;
“支取本金”填写支取储蓄存款的本金;
“利息”填写按执行存款利率计算出储蓄存款的利息数;
“应税利息”填写按国家规定应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利息;
“税率”填写国家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应扣税金”填写根据国家规定由银行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储户应交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应扣税金=应税利息 × 税率”;
“税后利息”填写扣缴税款后实际支付给储户的利息,“税后利息=利息一应扣税金”;
“实付本息合计”填写银行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后实际支付给储户的本金和实付利息合计,“实付本息合计=”本金 + 税后利息“。
城市信用社储蓄存款利息清单
科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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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类 户 名 帐号 存入日期 存 期 支取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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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息 应税利息 税 率 应扣税金 税后利息 实付本息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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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科目”填写城市信用社记帐科目;
“年月日”填写定期储蓄支取时间或活期储蓄销户时间;
“种类”填写储蓄存款的种类;
“户名”填写储户姓名;
“帐号”填写储户储蓄存款帐号;
“存入日期”填写储蓄存单开户日期,活期储蓄可不填写;
“存期”填写储蓄存款的存款期限,活期储蓄可不填写;
“支取本金”填写支取储蓄存款的本金;
“利息”填写按执行存款利率计算出储蓄存款的利息数;
“应税利息”填写按国家规定应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利息;
“税率”填写国家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应扣税金”填写根据国家规定由银行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储户应交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应扣税金=应税利息 ×税率”;
“税后利息”填写扣缴税款后实际支付给储户的利息,“税后利息=利息一应扣税金”:“实付本息合计”填写银行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后实际支付给储户的本金和实付利息合计,“实付本息合计=本金 + 税后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