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8]194号
颁布时间:1998-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施公民举报偷、骗税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施公民举报偷、骗税奖励暂行规定
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打击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偷、骗税违法案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检举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对于举报经查情况属实,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举报案情大小和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按查补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数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奖金的支付由受理单位审核发放。所需奖金从稽查办案经费中解决。
三、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严禁将举报事实、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无关人员泄漏,对违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人获奖收入属个人正当收入,应依法受到保护。
四、本奖励规定不适用匿名举报和税务人员及财政、审计、公安、检察等国家工作人员。
五、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
六、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