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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

浙国税法[2001]29号

颁布时间:2001-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以下意见,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是实现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的机制保障。几年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在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依法治税的理念已在全体国税干部中牢固树立,规范执法成效显著。但是,从几年来的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看,税收执法权的运用与依法治税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保证各项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文明,仍是今后一定时期内我省依法治税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体系。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对征收、管理、稽查、税政等各环节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的税收执法权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

  三、认真学习《决定》,把握《决定》的精神实质,结合贯彻全国、全省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抓好落实,加快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步伐,全面推进我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新进程。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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