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国税法[2005]68号
颁布时间:2005-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市局各处室、各单位:
为加大对重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绍市国税法[2003]277号)中部分涉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下列偷税行为,给予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罚款的处罚
(一)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善意取得的除外)和其他抵扣凭证(包括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等)抵扣税款的行为。
(二)账外经营的偷税行为。
(三)采用伪造、变造、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偷税行为。
(四)在税前虚列支出进行所得额扣除,导致少缴所得税的。
二、调整部分涉及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计算申报销项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或《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九条处一倍罚款,对无法取得应证证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罚款。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补税,不予罚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等)因主要项目填写不规范,或超过抵扣时效等,已抵扣进项税造成少缴增值税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并按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四)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发票、证明等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五)对收受不合法凭证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补税加收滞纳金并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三、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仍按《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绍市国税法[2003]277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