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0]215号
颁布时间:2000-1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4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联社直属营业部如与联社办公用房在一起,应按其使用面积分摊相应的购建费用,不得将其分摊给其他信用社。
二、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费用,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但县联社可将办公用房每年应提取的折旧,按出资额分摊给出资方,其中,基层信用社按规定分摊的折旧额准予在税前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向基层信用社分摊的办公用房折旧费用=基层信用社出资额/投资总额×年折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