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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直属分局所辖部分纳税人户管调整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4]212号

颁布时间:2004-1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甬党[2004]1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4]100号)精神,结合国税实际,现就市局直属分局所辖部分纳税人户管调整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管调整原则及调整范围

  (一)户管调整原则

  1.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本次户管调整不受工商营业执照发证机关的限制,原则上按税务登记注册地实行税收征管。

  2.本次调整只对市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作适当调整,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异地经营纳税人,原则上维持原状,不作调整。

  3.市局直属分局目前认定的非正常户不列入这次范围,今后若恢复转正常户后,按规定进行户管调整。

  4.属市科技园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辖的纳税人,统一由市局直属分局代为管辖。

  (二)户管调整范围根据户管调整原则,市局直属分局共对3273户纳税人户管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市局直属分局主要管辖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文明确的实行所得税汇总缴纳、就地预缴(监管)的纳税人;

  2.各颁行、保险公司在宁波市的一级单位(其中天一证券、市商业银行包括人事部下发单位)纳税人;

  3.市政府确定的垄断性行业、特大型和特定企业的本部及其本部控股51%以上的下发二级企业;

  4.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在户管核对相符的情况下继续予以保留的企业;

  5.市局确定的其他企业。

  对目前已落户在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属上述1、2、3户管类型的纳税人,根据市局通知以后视情上划市局直属分局。

  二、税务登记变更本次户管调整,对列入迁移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户管调整到海曙、江东、江北(下称老三区)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一)列入迁移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携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未缴销发票、安装有防伪税控系统的电脑主机(含金税卡、读卡器)、主机共享纳税人向主机共享服务单位领取的金税卡、已经抄税的IC卡(使用DOS版的随带已抄税的软盘)等有关资料,在12月1日到12月7日统一在市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报税手续后,并凭《一般纳税人户管移接流程表》(见附件1),集中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及相关防伪税控系统调整。

  (二)列入迁移对象的市老三区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12月20日前携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未缴销发票,向市局直属分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上述迁移对象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应及时通知纳税人限期办理,市局直属分局应停止发票供应,并在企业提出购票申请时,告知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列入迁移对象的市老三区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统一由市局信息中心在12月20日晚上,通过后台批处理方式将迁移对象的户管信息(包括普通发票的库存信息)调整到迁入地国家税务局。迁移对象从12月21日起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征收管理码(纳税号)和发票领购簿均保持不变。

  (四)迁移企业涉及调换税务登记证件的,一律免收工本费。

  三、防伪税控系统调整和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本次户管调整,对列入迁移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办理防伪税控系统调整。

  (一)对列入迁移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完毕2004年12月份报税手续后,重新办理防伪税控发行手续。

  (二)列入迁移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2004年11月30日前向市局直属分局办理原领购发票(除企业具名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从2004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向迁入地国家税务局申请购买发票,在未办理完防伪税控系统调整工作前,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列入迁移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1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等其他抵扣凭证,必须在12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2004年11月30日前向市局直属分局办理认证手续。

  (四)列入迁移对象且税务登记号码发生变化(对原税务登记号码前六位为330201或330202)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2004年12月1日以后取得的开具日期为2004年11月30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开具方换取按新税务登记号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列入迁移对象且税务登记号码发生变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开具日期为2004年12月1日后且为原税务登记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等其他抵扣凭证,应向开具方换取按新税务登记号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申报抵扣。

  四、发票(收据)管理调整除老三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外的迁移对象,均需调整发票管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均按现行税收征管规定向市局直属分局办理发票缴销,向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发票领购。

  (二)列入迁移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需向市局直属分局办理发票缴销,向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发票领购。原经市局直属分局批准印制的企业具名发票,其库存信息由市局信息中心凭市局直属分局提供的名单,从后台直接划入迁入地国家税务局的纳税人信息库中,并由迁入地国家税务局按现行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三)迁移对象向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发票领购发票时,应出具由市局直属分局核发的、已加盖核销章的原发票领购簿。迁移对象凭原领购簿承续市局直属分局原批准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在核发新的发票领购簿时必须收回市局直属分局核发的原发票领购簿,并作为征管档案资料保管。

  五、申报方式及税款缴纳

  (一)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必须在2004年12月20日前,完成已迁入对象的资格认定、纳税认定、税种登记等鉴定工作;老三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采用批处理方式后,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做好核对、调整工作。

  (二)所有迁移对象2004年12的申报纳税(含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工作均向市局直属分局(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2005年1月份的申报纳税(含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工作均向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办理。涉及2004年度的申报资料报送迁入地国家税务局。

  (三)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迁移对象,应在2004年12月15日前向市局直属分局办理退税手续。

  (四)2004年12月份的催报催缴工作继续由市局直属分局负责,相关税款的解缴、销号工作仍按原规定的职能部门负责。

  (五)老三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实行电话申报方式的,可按原程序继续办理纳税申报,2004年度纳税申报纸质资料报送迁入地国家税务局,由迁入地国家税务局按现行规定处理。

  (六)涉及变更税务登记的迁移对象,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应抓紧明确其申报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络认证必须在迁入地国家税务局重新发放CA证书后进行。网上报税、网上认证、电话报税的相关基础工作必须在2004年12月25日前予以完成。

  六、出口退税

  (一)涉及迁移对象的外贸企业,2004年12月份继续向市局进出品税收管理处申报退税,自2005年1月份起向迁入地国家税务局申报退税。

  (二)调整后,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统一负责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初审工作,复审及审批工作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

  (三)市局直属分局必须在大004年12月25日办结生产企业已申报的出口货物的退税及调库工作。

  七、若干政策及管理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对象改变主管国家税务局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延续。市局直属分局要根据企业边疆性的原则,在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对其存货不作增值税还原处理,并在12月20日至12月25日期间将留抵进项税额、欠税等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迁入地国家税务局;迁入地国家税务凭市局直属分局证明,在NBTAIS中作期初数据处理。迁移对象账务作延续处理。

  (二)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对迁移对象在2004年12月1日前已发生的购销业务,出现的退出、销售折让等情况,应给予办理进货退出折让证明或出具有关该企业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事项的证明。

  (三)市局直属分局对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2月份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申报仍采用先认证后抵扣的办法;迁入地国家税务局从2005年1月申报期起对迁移对象的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先比对后抵扣的办法。

  (四)2005年1月1日后,市局直属分局收到迁移对象涉及货运发票等其他抵扣凭证需要审核检查的信息,应及时移送迁入地国家税务局,由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再审检查及结果上报。

  (五)迁移对象的2004年度出口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迁入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市局直属分局负责提供相关信息。

  (六)迁移对象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由迁入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市局直属分局提供相关信息。

  (七)市局直属分局应将迁移对象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台账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税方法认定情况资料提供给迁入地国家税务局;迁入地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做好迁移对象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亏损确认及弥补和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迁移对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汇总缴纳增值税或所得税的政策继续延续。

  八、户管档案、移交清册处理迁移对象的原征管档案不作移交。市局直属分局向迁入地国家税务局移交《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户管移交清册》(见附件2),并提供其他征管信息资料。

  九、户管调整工作信息发布市局印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纳税人户管调整的通知》,同时在媒体、市局内、外网站上公布,并提供户管调整变化情况表等资料供纳税人查询、咨询。

  十、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统一思想认识。这次户管调整工作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规范税收管理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户管调整的各县(市)区局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站在全市经济直辖市发展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征管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顾全大局,统一思想认识,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制订周密的落实方案,确保工作有条不紊,顺利完成。

  (二)要成立户管调整工作机构。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局将成立户管调整业务小组、干部调配工作小组和信息技术支撑工作小组。要求各相关县(市)区局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为副组长的户管调整工作小组,抽选业务精、工作责任性强的干部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做好户管调整工作。

  (三)要加强团结协作。这项工作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多,要充分发扬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移接交单位及市局相关处室的工作衔接,注意直辖市沟通,落实工作责任,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和理解,严防因疏忽和差错给户管调整工作带来被动。同时户管迁入单位一定要做好对迁入企业的基础资料信息的收集工作,夯实基础管理,避免造成新的征管漏洞。

  (四)要切实抓好纳税服务工作。这次户管调整工作涉及面广,工作过程中难免会给纳税人带来麻烦和不便。各相关单位一定要抓好纳税服务工作,认真细致地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和解释。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工作和手续上的便利。户管调整前后的两个申报期,办税服务厅内要有业务领导值班,及时为纳税人排忧解难。同时,市局信息中心要密切关注各地动态,确保调整后的包括NBTAIS在内的各类系统正常运行。

  (五)要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这次户管调整,还涉及到干部的调配问题,要从稳定压倒一切出发,切实做好本单位和本部门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职工顾大局、守纪律,服从组织调配。要妥善处理各方面的问题,周密部署,保证思想不松散,秩序不混乱。调整期前,不得突击进行干部提拔、人员流动调配,确保工作和人员连续不间断。

  附件:⒈一般纳税人户管移接交流程表(略)

  ⒉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户管移交清册⒊户管迁移相关系统实施步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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