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0]182号
颁布时间:2000-09-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式样检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属应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开具《外经证》,回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外经证》,到外县(市)从事货物销售的,应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一律按6%(商业按4%)的征收率征税。其在经营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经营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有关《外经证》管理的其他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外经证》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逐级发放,纳入税收票证管理范围。新的《外经证》从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二联《外经证》同时作废,并由征收分局(所)税收票证管理人员集中清理后上缴县级局,由县级局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全局停用的《外经证》集中清理、清查,字别、号码、数量与票证账表核对无误后编制销毁清单,报县级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县级局纪检监察部门复验并监督销毁。停用的《外经证》的清理、销毁工作,各地务必于今年12月中旬前完成,并将销毁清单逐级汇总上报。各地市国税局的销毁清单随同税收票证年报表一同报送省局计财处。
五、省局将对《基层税收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增加《外经证》管理模块,将《外经证》的开具、使用、缴销及管理情况纳入《基层税收管理系统》实施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