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流[2000]171号 浙财税政字[2000]3号
颁布时间:2000-1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杭州海关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各海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定义和范围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168号文件规定,电子出版物也属于软件范畴。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未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或者在销售时未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一律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的目录报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备案。
二、关于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税负的确定软件、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按月计算。
三、关于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的申请时间和审批权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单独进行软件、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核算和纳税申报。
软件、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超税负退税工作按月办理,企业当月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集成电路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可在次月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提出退税申报,经主管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退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即征即退的书面材料;
(二)增值科超税负的计算资料;
(三)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四)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享受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优惠的企业不包括单纯的计算机生产企业和商业批零企业。
六、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科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七、对我省2000年7月1日前兴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两免三减半年限,2000年开始年限尚有剩余的,则在规定的减免税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前已按规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予退库。
八、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及税前扣除核准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九、关于软件、集成电路产品以及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