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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传销、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加强税收征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1]80号

颁布时间:2001-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1月1日,国务院召开了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三项整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今年以来,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我省部分地方又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采取各种欺骗手段蒙骗群众、聚敛钱财,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也构危害。今年1至10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立案查处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达22起,遣送传销人员3000余人次。为了进一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为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和国务院今年11月1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整治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全国统一领导,地方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教育广大群众“和”打防结合“的原则,一手抓击,一手抓宣传,在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的同时,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彻底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彻底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各级政府要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务必抓出成效。

  二、工作重点

  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国发[1998]10号文件发布后已被止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继续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要从严查处;一步规范在我省经营的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特别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乡、镇等重点区域的监控,加大对互联网、股票期权等新形式的监管力度。

  三、主要措施和要求

  全省各级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商行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一)加强打击传销活动的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方式加宣传教育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宣传国务院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全面报道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体现党和政府打击传销和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决心,深入揭露传销坑人害人的罪恶本质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对典型传销案件及时予以曝光,帮助广大群众提高鉴别能力和自防范意识。

  要充分利用现有投诉举报网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发挥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其他社团组织的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揭批活动,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和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氛围。

  (二)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突出重点,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要在全省范围内对传销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和清理。同时突出重点案件查处工作。宣传、组织、诱骗、胁迫群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头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监控,依法惩处。对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组织个人,予以严厉打击。对各种重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一经认定,要彻底摧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要根据全国的统一安排和所掌握的重要线索,对影响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打击,通过“面上查、重点打”和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账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底摧毁传销网络,坚决遏制传销蔓延。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遇有紧急情况可先行扣押财物,冻结账号。

  (三)加强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监管。对1998年查禁传销后转型的10家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入我省时,要严格把关;对已经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由有关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对发放的推销员证书按国家安排进行全面清理。

  (四)加大对流动人员和房屋租赁管理的力度。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和暂住时发现利用出租房屋聚众搞“家庭式”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线索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取缔工作,加强对礼堂、影剧院、酒店、茶座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防止传销组织利用公共场所从事传销的培训、“授课”等活动。严格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对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要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责任制。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高度警惕,高度重视,把握其游动性、欺骗性和群体性等特征,切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此,省将成立由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小组成员位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同时,要在人财物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以确保这项工作取得成效。

  (六)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传销行为的查封、取缔及传销者的遣送工作,严厉查处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行认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经贸、经济贸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及其推销员证书进行规范;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打击传销的相关工作。要建立省、市、县之间及全国范围的联打联防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强化打击力度,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止,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握好政策,积极做好一般传销人的教育疏导工作,加强与其户口和单位所在地的联系,做好遣返安置工作。公安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及早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作,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计委、省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今年省建设厅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使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和国务院今年11月1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省计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工商局、南昌铁路局、省民航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具体研究布置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要按照整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序中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要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问题;

  (二)严格执行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问题;

  (三)依法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业务,以及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业务和挂靠、出卖图签、证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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