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函[2004]223号
颁布时间:2004-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2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是否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防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
(二)税收票证使用填写是否规范,有无错用税率和计算错误,是否存在不征或少征税款;
(三)代征代扣税款的征管核算是否严格规范,是否认真执行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办理票款结报缴纳;
(四)是否认真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征收单位和征收人员对自收现金税款是否严格按照“双限”规定办理;
(五)征收单位是否及时完整准确上划税款,有无压票压款现象;
(六)是否严格执行税款滞纳金制度,对超过纳税期限的税款是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是否存在为收取税务代理服务费而不征、少征税款,侵占、挪用、截留税款问题;
(八)是否存在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不依法行政,违反廉洁自律准则,强制代理或变相强制代理,侵害纳税人权益问题;
(九)是否存在在职税务人员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或变相开展税务代理工作问题;
(十)是否存在税务机关参与税务师事务所收入分成或收取高额租凭费问题。
二、检查方式
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征管、计财、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加,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自查情况于5月18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征管处)。
三、工作要求
这次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市局专项检查要求,实事求是,不走过场。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如实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市局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于6月上旬组织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