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发[1998]62号
颁布时间:1998-10-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甘肃省委托代征地方零散工商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甘政办发[1998]49号)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充分理解和认识委托代征工作的重要意义。搞好委托代征工作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降低税收成本所采取的一项重要而有效的措施。鉴于当前我省非固定业户税收和其它零散税收流失严重,税收收入任务又非常严峻情况,《暂行办法》的实施,是扩大税源,增加税收增长点,降低税收成本,促进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地税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委托代征工作,要以明确的态度,坚定的信心,得力的措施,扎实的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这项工作,决不能以任何借口拒不贯彻执行。此项工作的进展与成效如何,将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摸清情况,掌握税源,保证代征工作有序进行。各委托单位首先要对本地区零散税源的分布状况、数量大小进行调查了解,做到总体上的估算和把握,委托代征工作才能有的放矢。要使代征工作扎实有效,还必须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管、运管、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掌握非固定业户的经营活动规律,了解个别税种的应税收入产生的环节、行业等。通过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随时掌握零散税收的动态变化,以便及时确定代征单位和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代征措施与办法。
三、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取得代征单位的支持配合。零散税收具有隐敝、分散、不易掌握等特点,因而代征单位能否大力配合是代征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本地零散税收的具体情况,积极与具备代征能力和条件的单位、部门取得联系,进行扎实细致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并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在政府的协调支持配合下,确定代征单位,鉴订代征协议。考虑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省局要求各地应于十月底前必须将此项工作全面推开。并务必于11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专题报告省局。
四、搞好代征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依法征税。委托代征协议签订后,代征单位将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实施税收征收工作。为了保证执法的准确性与严肃性,委托单位应对代征人员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税收政策、征管程序及方法、票据使用填开等,在日常工作中,也要经常给予指导和帮助,以避免执行中出现偏差。
五、分清职责与权限,做好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代征单位不具备税收处罚权。在征税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有重大违反税法行为,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由委托单位做出并派人执行。对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代征单位可先行采取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并立即向委托单位报告,由委托单位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委托代征工作水平。委托代征工作在税务部门已有多年的实践经验,也有与代征单位成功配合的先例,如与运管、交警等部门的配合。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并在具体工作中推广、运用。同时,地税部门也要认真执行代征工作中的各项政策规定,及时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也可以对代征单位的代征工作进行评比与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以促进代征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七、为使此项工作能够尽快组织实施,省局直接将文发到县、市、区一级。各地如要补充说明,请尽快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