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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咨询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8]19号

颁布时间:1998-07-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目前,我省地税系统税务咨询代理机构在人员、机构和业务开展等方面已初具规模,在配合征管改革、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业务

  1.各级咨询代理机构在业务开展要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范围或规定依法开展。

  2.凡有代理职能的咨询代理机构其业务开展不受地域和企业隶属关系限制,完全是纳税人与代理机构自己的事。对代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纳税人作出的代理涉税文书,税务机关应予以承认,同时,咨询代理机构对纳税人作出的结论负相应的责任。

  3.咨询代理工作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一律不得以行政手段搞强制代理。

  二、收费及发票使用问题

  1.各级咨询代理机构一律不得承担行政性收费。所有行政性收费必须由税务机关负责,同时税务机关也不得将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如税务登记、换证、验证、发票发售等工作委托咨询代理机构办理。

  2.服务性收费在省物价局没有下发新的收费标准之前,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甘价费[1996]231号、甘价费[1996]234号文件规定执行。凡超出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必须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收取。各种服务性收费一律使用《甘肃省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凡是应纳税的部分按规定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价费[1997]77号文件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执行。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使用省局统一监印的《税务系统非经营性专用发票》。

  三、其他有关问题

  1.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税务人员一律脱钩。凡在咨询代理机构工作的人员,不得着税服上岗,其办公地点也要与税务机关办服务厅分开。

  2.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咨询服务窗口,是税务机关方便纳税人而设置的一个服务项目,凡承担此项任务的税务人员,应着装上岗,其提供的各项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3.各级咨询代理机关要加强对自身的宣传工作,让社会和广大委托人、纳税人了解咨询代理工作的性质、职责、业务范围、服务项目以及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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