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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的意见》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8]7号

颁布时间:1998-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关于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的精神,切实推进我省地税系统的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省局拟定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意见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关于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的政策精神,切实推进我省地税系统的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工作,全面提高个体私营业户税收征管工作水平,配合和促进税收征管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就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十五大有关发展个体及私营经济的精神为指针,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办法,在税收征管改革实践基础上,本着科学规范、积极稳妥、重点突出、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原则,力求建立新型的个体私营业户税收征管方式,从而全面、准确地贯彻党和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将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征管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

  二、目标和任务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的任务和目标是:按征管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改进目前对个体私营业户税收征管的方式,引导和帮助个体私营业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帐务和财务管理制度,逐步确立对个体和私营业户采取自行纳税申报和查帐征收的方式。并通过征管方式的改进,达到对个体私营业户在管理上的科学规范,在征收上的依法办事,在税负上的公平合理。

  三、主要内容和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对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按照有关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的规定办法,因地制宜地确定应建帐户,并按照要求使用统一帐簿与凭证。在建帐工作初期,查帐征收与定额征收配合进行,以保证税收的稳定。通过加强稽查与检查,促使建帐户的帐务真实和完善,逐步达到自行申报、查帐征收。

  对未建帐的业户,要加强定额管理,平衡建帐户与定额户税负,促使定额户向建帐户转换。因此,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科学合理地确定建帐与查帐征收业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01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个体工商业户设置复式帐和简易帐的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各地应按此规定,确定建帐范围。省局对各地在确定建帐范围上,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各地首先应将目前名为全民、集体、股份等形式而按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进行清理整顿,并统一要求其建帐建制,实行申报查帐征收方式。对不能按要求建帐或帐务资料严重不实的,应给予一定的处罚并按同行业水平从高确定其营业额。

  2.个体私营业户建帐选户上,私营业户是建帐试点的重点,在试点阶段建帐户必须达到规定的比例。即:兰州市要达到10%,其他地区达到5%。

  3.个体工商户的试点户数应达到省局的要求,在户数选取上,复式帐建帐户和简易帐建帐户都应有一定户数,以便于总结经验,全面推行。

  (二)规范账薄凭证,加强票据管理关于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所应设立的科目,使用的帐簿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已有明文规定,各地应规定要求设置统一科目,使用规范的帐簿凭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的难点在于核算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全面性,因此,基层地税部门应针对纯管户经营情况的特点,对建帐试点户核算的原始凭证做出相应的要求和规定,以力求核算的真实性。原始凭证主要指:产生营业收入的发票记帐联和营业额统计凭证(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除外);材料采购用于记帐的采购凭证;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支出的各项原始凭证等等。按照规定,业户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发票和其他合法票据。自制凭证应附有效的原始依据。对原始凭证的使用,各县、市、区、地县部门应在建帐试点前期,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后,做出统一要求,以便于试点业户执行。做为配套措施,地县部门在加强发票管理的同时,应当保证纳税户的发票使用。避免由于发票供应不足,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又使不开发票和使用不合法原始凭证的现象发生。

  (三)依法查账征收,科学定额管理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建帐初期,在建帐户的税负比原定额下降的,仍可按定额进行征收。这是权宜之计,而最终目的还是要过渡到对个体私营业户实行申报查帐征收方式。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遵循相应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同时,也要维护纳税人的应有的权利。因此,要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1.科学核定纳税户定额,自去年初,我省地县系统接管个体工商业户后,就如何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管,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在省地方税务局甘地税征(1997)013号文件中做出过明确规定,各地应遵照执行。要按照《征管规程》中关于核定调整定额程序,在广泛深入调查了解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核定个体业户的税收定额。这不仅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党和国家对个体私营业户政策的具体体现。而且,科学、准确地核定区域及行业的业户的营业额或税收定额,对确定个体私营业户建帐的真实性、准确性具有重要参照作用,是建帐查帐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

  2.对指定的建帐业户,在帐务建立以后,应要求其按月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税负明显下降的,可按原定额征收税款,同时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检查或作为稽查的对象,了解其定额下降的真正原因,如发现隐瞒虚报的,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在对建帐管理上,重点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其收入的核算,除了发票的记帐联外,对未开发票部分,应当确定其占收入的比例,这项工作的前提是核定定额阶段的扎实和准确。

  (2)对成本费用的核算,主要是确定其入帐原始凭证的合法有效性,对业户取得的外来非法凭据,可采取由取得方补税或所得税税前调整(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同时要对票据开具方进行调查处罚,属国税局管辖户,要向对方传递相关资料。

  (3)对建帐户按定额征税,只适宜对营业税纳税户进行按核定数征税,不宜一并按定额征收所得税,对其所得税计算,可按季或月定额予征,年终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计算办法(私营业户按企业所得税计算办法)计算征收。已建帐的交叉管户的所得税计征亦照此办理。

  (四)建立税务部门为主导,中介代理机构为辅助的建帐工作体系。

  在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工作中,税务部门作为行政职能部门,将主要负责管理,督促、检查及税额核定等工作。建帐户既可自行聘请有会计专业证书的人员建帐记帐,也可委托经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可的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建帐,关于中介代理机构参与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坚持按政策办事,对于建帐户能够按规定建帐,并能提供较全面会计核算资料的,税务机关不能强行指定建帐代理人,业户的建帐人员由建帐户自行确定,并在税务机关备案;对应建未建或逾期不建帐户,以及建虚帐、假帐的,税务机关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可指定中介机构代理建帐。

  (2)具有代理资格的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目前与各级税务部门都存在着隶属关系,这种情况是因税务代理工作发展现状决定的。但是,作为中介机构,必须要按照中介机构自身规律和市场经济宏观要求进行运作,要坚决克服只收钱不办事的官僚作风。同时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从我省地税系统咨询代理体系来看,真正具有良好服务意识和较高业务素质的机构还不多,还无法适应社会上对咨询代理业务的需要。因此,中介代理机构在参与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工作之前,首先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业务能力服务意识。而且各地要打破区域封锁,允许建帐户按规定自由选择,防止代理机构由于自身力量所限,将业务再转交他人的“二传手”现象。

  (3)严格收费标准。对代理机构建帐收费,省物价局已有明文规定,而且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变革,意义重大,因此中介代理机构参与建帐工作时,要树立重服务轻收费观念,并要区别对待。一般来讲,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的业户,收费标准可在限额内从高掌握,而规模较小、经营状况一般的业户,应当从低收费。鼓励和提倡低费代理。

  四、配套措施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工作是一项艰巨细致的工作,特别是还有以往不成功的教训。因此做好这项工作,不仅税务部门自身要从思想上、方法上、制度上有充分准备和具体措施,同时还要社会各界、纳税人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协助。需要内外协调、各方配合、齐抓共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成果。为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抓好业务培训。个体私营建帐查帐工作是一项业务要求较高的工作,因此,做好对各方面的业务培训是开展工作的关键和基础。培训工作的重点是税务部门本身的工作人员,在通过学习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后,主要应对总局和省局下发的涉及建帐工作的各项规定、办法等进行系统学习培训,另外,对业户聘用的会计人员和代理机构、代理人员培训也不容忽视,只有通过学习,全面掌握各项规定和制度后,才能保证建帐工作的规范科学。

  (二)搞好宣传,扩大影响。各级地税部门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工作的宣传,特别是要将有关建帐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向广大个体私营业户进行通告,如建帐的规定、计税的方法、代理人的寻求及未建帐户定额调整等。

  使业户真正明白建帐的意义和作用,这样一方面促使业户积极主动建帐建制,另一方面减少对末建帐户定额调整阻力,公开税务机关办事制度,增加透明度。

  (三)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工作要和征管改革结合进行,互相促进。而征管改革的继续深化,特别是各单项征管制度改革的实施和完善,将有力促进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表现出来。一是随着机构的逐步理顺,管理系列的人员可集中力量负责建帐试点工作。通过稽查力量的加强,稽查深度和广度的增大,将促进建帐户进行真实准确的会计核算。二是通过对纳税人实行ABC分类管理的做法如果在个体私营业户推行,具体操作上对建帐户和非建帐户,在划分类别上区别对待,那么无疑对建帐工作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三是银税工程和“预储帐户”的推行有利于对建帐户的税款划拨和及时入库。四是随着中介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逐步脱钩,客观要求其按市场规律自求发展,必将促进其自身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迅速提高,也将有助于中介代理机构规范有效地参与和协助个体私营业户的建帐查帐工作。从另外一方面来看,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试点和推行,也将使税收征管改革更加规范合谐、整齐统一,各项工作更易于协调配套。

  (四)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实行综合治理。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工作是一项复杂、艰巨而长期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蹴。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指导、跟踪考核、及时反馈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机构,以组织、指导、协调建帐查帐征收工作。

  推进建帐查帐征收,加强个体私营税收征管事关大局,而且工作中许多问题必须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才能解决。为此,国务院和省政府都批转了相关文件,各级地方部门应按文件要求,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经常汇报,请政府出面召开联席例会,成立建帐协调领导小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变税务部门的部门行为为政府行为,以利工作的开展。

  各级地税部门要与工商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个体私营业户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情况,进行联合清理检查核准数字,对不按规定建帐或建假帐的要责令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营业执照,取缔经营资格。

  要与金融部门加强联合,及时通报情况,协调关系,在金融部门配合下,对有逾逃税行为的业户,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对围攻、冲击税务机关或殴打、漫骂税务人员的案件,对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意扰乱税收治安秩序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在公安司法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及时严肃查处,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

  五、实施步骤这次个体私营业户的建帐与查帐工作,是新形势下对税务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力求稳妥、扎实、规范有效。鉴于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工作具有其自身特点,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情况复杂,建帐与查帐工作需分阶段稳步实施。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部署,建帐的各项准备工作应于去年年底结束。

  考虑到我省工作的实际情况,我省地税系统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试点工作从1998年开始实施,到年底结束。试点结束时应当完成以下几项任务:一是建帐户数达到省局要求,二是试点户数能够按帐申报征收税款;三是建帐户的会计核算资料健全、完善,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对建帐户核算凭证有明确有效的规定和要求;四是通过试点,对本辖区业户经营状况、特点有准确全面掌握,为下一步全面推行建帐工作打下基础;五是如中介代理机构参与建帐工作,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配合协调,工作运转正常。

  (二)从1999年开始,在全省的市、区及县城及经济较发达乡镇全面推行固定个体私营业户的建帐与查收征收。当年应完成下列任务。一是各类目前实行定额征收的各类全民、集体、股份制和私营企业全面建帐,并实行申报征收,按帐稽查;二是个体工商户中按照不同标准,分别建立复式帐和简易帐,帐务资料能够反映业户经营情况。三是中介代理机构在协助建帐工作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能够宏观公正地协助经营户办理帐务,并维护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正当权益。

  (三)2000年基本实现对全部固定业户的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个体私营业户税收征管纳入县(市、区)一级税收征管的总体格局当中,按照征管改革的要求,统一对个体私营业户的征管方式,健全和完善征管措施和制度,个体私营业户的税收征管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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