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税地字[1993]45号
颁布时间:1993-06-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计划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税务局、计委(计经委)、经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为了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的业务经费需要,可从所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中按比例提取,专项用于税务和计划部门征管工作经费开支”的规定,经研究,对提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业务经费(以下简称业务经费)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业务经费由县(市)税务局按实际入库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数额的3%向金库办理退库,按季预提,年终清算。各级税务局对所提取的业务经费,按四、三、三的比例分配,即县(市)税务局自留40%,上缴地、州、市税务局30%,上缴省税务局30%。
二、各级税务局将本级所分配得到的业务经费按税务局50%,计委30%,经委20%的比例分拨同级计委、经委。
三、业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聘请助征(管)人员的经费;
2.征收业务费,包括征收所需的各种簿册、帐表、卡片、案卷、文书等印刷费、专题调研的差旅费和专项检查费用等;
3.购置费,包括购置用于填报、计算各类报表的办公用具、设备以及业务参考资料等。
4.宣传教育费,用于宣传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收政策,统一印刷法规、制度、宣传手册、文件汇编等的印刷费。
5.投资方向调节税会议经费。
四、业务经费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计提。有关报表和上缴方法省税务局另行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