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征[1999]15号
颁布时间:1999-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财政局:
为了规范全省各类公园门票管理,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将各类公园、游览场所销售的门票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范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9年8月1日起,凡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各类门票,如公园、动(植)物园、各类游览场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美术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等所用的发票,一律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范围,票面套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和专用防伪油墨,其它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各类门票不再继续使用,也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入帐。
二、本通知所涉及的各类门票,统一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用票单位需印制门票时要提前一月到所辖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印制手续。
办理时须持《税务登记证》及自行设计的门票票样,经所辖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填写《企业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种类、数量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各单位不得自行在未批准指定的印刷厂私印多印发票。
四、发票印制完毕后,用票单位应填写《发票领购审批表》,并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数量,凭核发的《发票准购证》分次分批领取所需门票。
五、各地税务机关和发票承印厂必须按照物价部门的标准核定门票工本费和发票损耗费;并保证所印门票的质量安全。
六、用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发票,并建帐建制,指定专人管理发票,接受地税机关的检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
七、对个别单位库存量较大尚未用完的门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使用的,须登记造册向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使用,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999年12月31日。
八、本通知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加大对各类门票的清理检查及管理力度,并将贯彻落实的有关情况于9月底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