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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427号

颁布时间:2004-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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