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函[2004]4号
颁布时间:2004-0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红河、德宏、保山、思茅、文山、西双版纳、临沧等7个有退(免)税审批权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自2004年1月15日上报省局2003年度清算快报后到省局正式通知之日止,可根据总局要求在上报省局2003年度清算快报表的数额内,加快对当地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的审核、审批,并及时办理退库,在省局正式下达解决欠退税的出口退税计划前,可暂不受省局下达出口退税计划限制办理退库手续。
二、昆明、玉溪、大理、楚雄、曲靖、丽江、昭通、迪庆、怒江9个无退(免)税审批权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当地出口企业申报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原则上应做到出口企业当日申报,各地退税机关应当日受理并预审完毕。